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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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廖早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淑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