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南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肇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合桂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僅就不利部分之其中1000萬元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