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即黃廣潔)選任辯護人羅翠慧
蔡宏修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八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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