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六號
原告寶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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