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四0二號
上訴人甲○○○
乙○○複代理人 邱南嫣 被上訴人寶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至鎮 右當事人間退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肆拾肆萬玖仟玖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肆拾玖萬玖仟伍百元」、理由欄第八點第三行中關於「四十九萬九千九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十九萬九千五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書記官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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