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4號
原 告 王良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莫曼薇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7,030元,應繳裁判費18,028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