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5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許金泉
       許宏坤
原告與被告許金泉、許宏坤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未據繳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
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964元,而其
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高雄市○鎮區○○段○○○○號及高雄市○鎮區
○○段○○○○○○號及高雄市○鎮區○○段○○○○號之遺產分割
協議,暨請求塗銷上開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上開土地於起訴時之
公告現值為3,648,000元(每平方公尺48,000元×76平方公尺=
3,648,000元),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50,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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