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6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佩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康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