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群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彬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苗簡字第95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