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71號
原   告  李乾庭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台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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