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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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抗告人 程台松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3日駁回抗告人對撤銷停止訴訟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依前規定,抗告人應予補繳,如未遵期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汪智陽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