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丁速語 等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3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406,640元﹝計算式:(3,138,475元-186,835元)+(100萬元-1萬元-3萬元)+(500,000元-5,000元)=4,40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一併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