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075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郭金來 之繼承人、 江進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胡郭金來、江進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資料暨有無向法院為抛棄繼承之情事。
㈡提出代繳稅金10600元之釋明資料?㈢查報系爭祭祀公業全體土地管理人之登記資料。
㈣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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