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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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詹福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台松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年8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2,9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
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