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9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9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台八八訴字第三○二二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八五號裁定命於十四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經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 張顯烈 簽收之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評事 王立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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