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5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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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51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何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1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15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351元,及其中新臺幣68,916元,自民
國94年1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