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181號
原   告  張渝婧
被   告  應富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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