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瑜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勇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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