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57號
原   告  楊青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恆吉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
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本院依起訴狀被告
地址送達,遭無此地址為由退回,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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