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2號
原   告 大昱山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源江 發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17,600元,應徵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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