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建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定達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