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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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 梁湘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聲請人欄中關於「 梁湘蘭 」記載,應更正為「梁湘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所為104年度除字第13號判決,其中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梁湘蘭」之記載,乃係「梁湘藍」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