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小字第9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告 詹前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命5日內補正(民國104年2月26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