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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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陳淑芬 被告 徐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