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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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鍵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