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3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以96年度房屋課稅現值及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總額合計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