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17號聲請人騰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兆赫電子股│華南商業銀│95年5月25日│96,25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 黃啟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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