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92號原告勝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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