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前列三人共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