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66號聲請人香港商課室教材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楚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9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5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玉璸 │遠東國際商│95年1月31日│23,209元│0000000│││││業銀行台北││││││││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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