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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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錢 昱
法定代理人 施明旭
錢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費粲儼 即彰化縣私立翔宇文理短期補習班間
請求返還補習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