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字第36號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林柏良 法定代理人 林沈阿娥 訴訟代理人 曹光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日下午3時20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郭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