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簡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簡字第36號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林柏良
法定代理人  林沈阿娥
訴訟代理人  曹光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3日下午3時20分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廖穎穗

歷審裁判

  • 宜蘭簡易庭 101 年度 宜簡 字第 36 號裁定(101.03.30)[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