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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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花簡字第428號
原   告 林 寶瓊
被   告  藍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原告 林寶瓊 與被告藍素芬間為姑嫂關係,十餘年來,皆由
原告為上班養家並一人負擔全部家務,以及獨自照顧其年邁
婆婆 藍秀卿 ,其婆婆任何一次生病,皆是由原告騎乘機車載
送婆婆到醫院治療,並支付醫藥費,相對於原告十餘年的辛
苦付出,反觀被告藍素芬從未帶其母看過一次醫生,提及醫
藥費則避之唯恐不及,為袒護其弟黃 世坪 之外遇對象,用盡
各種方法想將原告逐出家門,於民國98年12月18日下午2時
44分許開始至99年8月12日下午9時2分許止,被告藍素芬以
手機門號00000000000續傳送簡訊至原告林寶瓊使用手機門
號0000000000,內容略為「我會從高雄到你家,還會到你上
班的地方,將你的醜事公佈出來,讓你沒面子待在花蓮。」
、「你這個 查某 喔,○○嘴巴很臭又很爛也很賤,你那麼喜
歡被送終嗎,如果你那麼喜歡被送,你就回到你家去,不要
賴在我們家,我們家不歡迎,最後提醒你,只要是我們家的
人,你都不能去說他們的事,你只要把自己管好,還有 秀珠
是我們家的人,你最好也不要去說他的事,如果讓我聽到風
聲,就不是我第一個找你算帳了,再說一次,怕你會忘記,
你那兩位老大可能會比較喜歡你的事情哦!」等簡訊(詳如
附表一所示),另於99年8月27日及28日復寫下羞辱原告文
句的大字報(詳如附表二所示),並懸掛於被告之弟 黃世坪
停放於花蓮縣花蓮市○○路○○○號住處外之貨車上,以此方
式公然毀謗侮辱告訴人,嗣經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結果,雖以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藍素芬為張貼上開海報於
貨車之行為人,遂做成不起訴處分,惟被告藍素芬於偵查期
間業已承認有製作上開海報,並將塞入原告房間之門縫等情
屬實,是就被告此一行為,致原告閱後有精神痛苦不堪之損
害,仍應認為屬故意侮辱行為,被告簡訊與大字報雖非公然
,不構成刑事責任。但仍有民法侵權行為之適用。
(二)基於上開事實,原告因被告前開妨害自由行為致其精神上痛
苦至為鉅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95條
第1項侵權行為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提出被告藍素芬發送之簡
訊及大字報照片為證。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請求基礎係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侵害
自由人格權,惟該法所定之自由應是憲法所保障之「自由」
,不外乎人身居住、遷徙、言論、秘密通訊等,本件原告所
主張之事實與法律保障之自由無涉,就此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證明其自由人格權何以受侵害。又原告與被告是姑嫂關係,
因原告長期與其夫(被告之弟)感情不睦,且被告知之母年
事已高,身體不好,原告長期對婆婆冷漠至極,甚至動輒忤
逆、羞辱老人家,致老人家常向被告哭訴媳婦不孝,於此情
形姑嫂間常為老人家事起口角,互不相讓導致今日衝突,並
非如原告所稱其侍奉婆婆至孝,苟原告侍奉婆婆至孝何以婆
婆長期以來不斷向被告哭訴、甚而情緒壓抑而至精神耗弱,
多年接受治療。何以原告明知是其與配偶及被告間之糾葛,
仍對年老多病的婆婆提出刑事告訴?益證原告空言至孝之事
虛假,及被告心疼母親,不斷與原告衝突之原委。另被告之
簡訊及大字報內容是對原告的評價,即便用語粗俗,亦屬言
論自由之範疇,且非公然之情形,應屬道德上之評價,並無
不法性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提出診斷證明書
影印本二份,以及刑事傳票影本乙份為證。
三、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
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此條項有關人
格權受侵害之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未明定人格權之範圍及侵
害行為之構成要件,也沒規定侵害應屬不法,其是否須以侵
害行為達到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不法故意或過失之侵
權行為要件時,受害人始得請求除去及防止之,不無疑義。
然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則此所謂特別規定,依目
前民法體系即應指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時,始得請求
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於因侵權行為而受侵害之客體符
合民法第195條所列人格權或重大人格法益時,始得請求慰
撫金(金錢賠償)。故當事人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主張自己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受
到不法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而
請求加害人賠償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
上揭法條既明定加害行為須屬「不法侵害」,從而應以具有
法規範效力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因故意或過失而違反,且
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者為限,才可謂具有「不法性」,始足
成立此項請求權。
(二)言論自由乃憲法第11條所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及自由。依憲
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
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除為防止妨礙他
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而民法第18條、第195條第
1項所保障之人格權,固於現代文明社會亦具有受法規範予
以保護之必要,惟上開民法規定之主要保護功能,在防止人
格權受到「不法」貶損而言,已如前述,尤其就金錢之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其更以具不法性為構成要件,亦即仍須
具有符合明確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等之「法規」明文課予
行為人作為、不作為或注意義務為前提。
(三)本件原告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事實,係被告以簡訊傳送及未公
開之大字報書寫之文字予原告觀看,而未為兩造以外之人所
得共見共聞,不構成刑法上之誹謗或公然侮辱等罪名,且原
告曾就本件被告傳遞22則簡訊及2張未公開大字報之事實連
同本院另案中(100年度花簡字第376號)被告藍素芬於99年
2月23日晚間11時5分許,以手機傳簡訊予原告稱:「我還
在懷疑我媽媽生病這麼久是不是你暗中動手腳,如果讓我查
到,我會把你這張皮撕下來。」及於99年4月13日晚間11時
58分許傳送:「忘了跟你說,你大概不會忘記我曾經跟你說
,我的阿母身體不好,要讓他老人家卡清心,如果有個閃失
,我會把你剝皮喔,你還是不聽還是聽不懂,應跟她老人家
一句來一句去,你這個女人呀我會把你剝層皮的,我也會等
你去告我,記得證據要收好喔,要不然我這裡也有我再傳給
你」等文字,一併向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99年
度偵字第5118號),而本件部分之事實經檢察官認為不構成
犯罪而不起訴處分確定,上述另案二則簡訊則經檢察官以恐
嚇罪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認定被告有罪及判刑確定,其
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亦經本院民事簡易庭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
20萬元,目前上訴第二審中。由上所述,原告本件所主張之
侵害事實與另案所主張之侵害事實相比較,前者顯不具刑法
上之不法性。
(四)為此,原告於本件進而主張被告上述傳送22則簡訊及2張未
公開大字報之行為,雖無刑事上不法性,但仍具有「民事上
不法性」等語,並引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做為被告違反「民事
法規範義務」之依據。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第2款規定:「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亦係
以「不法性」為成立之前提,如以該法做為不法性之法規範
依據,則有循環論證之違誤,顯非可採。重點在於家庭暴力
防治法是否就所謂「不法侵害」另具體規範了一定命人民應
遵守之「法規義務」要件,抑僅係於現存法規範義務就違反
之不法行為,規定如何加以除去及預防,並無新設立所謂「
民事上不法性」之侵害行為態樣?經審查上開法律整體內函
,似乎以後者較符合其立法意旨。況且,若以本件22則簡訊
及2張未張貼之大字報而言,縱法院受理原告保護令之聲請
,認被告有對原告從事家庭暴力之虞,而發給保護令,其目
的及作用亦仍為防範未來可能發生之「不法侵害」,非認定
已構成不法侵害。惟有被告收受保護令後,故意違反該保護
令由法院依法諭知之「作為或不作義務」,始可謂為具有違
背法規範之「不法性」,亦始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
因此,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法規機制,實與民法第18條第1
項所定之機制相同,亦即當事人得就尚未達到「不法性」程
度之侵害,以「有受不法侵害之虞」為理由,請求法院定出
一定行為準則義務(例如不得接觸、騷擾或跟蹤等),要求
相對人遵守,而達到除去或防止其侵害之法律效果。
(五)綜上所述,本院衡量如附表一所示22則簡訊及附表示所示2
張大字報之文字內容,多屬親屬間之抱怨及批評,其中雖用
語粗鄙、不雅,但全文意旨無非要求原告不要在外面亂放話
批評被告家庭成員、要留意丈夫及婆婆的感受、對金錢及財
物別太計較、與家人相處要誠懇些、別太黏丈夫、要注意與
家人相處的態度及應仔細持家等,依兩造身份關係,尚無超
出法規範對言論自由容許之界線,難謂有何違法性。又其中
諸如「 三八查某 」、「厚臉皮」、「嘴巴很臭很爛」、「奧
查某」、「這麼不要臉」、「白目到極點」、「帶衰人」等
侮蔑性質之用語,固有貶損人格之作用,但尚非屬原告自由
權之侵害,且因上開人格貶抑係存在於兩造之間,不涉及公
眾或他人對原告人格之評價,亦無名譽或其他身體、健康、
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侵害之問題。至於上述當事人間
非公開之辱罵,是否構成其他人格法益即「精神」之不法侵
害而情節重大?由於被告以上述辱罵言詞相向,其背後意涵
即表示兩造自此業已交惡,這些罵人的對話無非是藉表示自
己就對方人格之輕蔑、看不起,以表達一種斷絕友好關係、
從此敵對或不想與原告再有所交往且態度堅定之意思(觀念
)通知方式,原告可以與之絕交、置之不理或於情況惡劣時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請求以保護令制止之,即可達除去
及防止之作用,而受到法律應有之保障,未必非以請求金錢
賠償始可達到法定之目的。何況兩造沒有同居之共同生活關
係,二人可以避不見面,簡訊可以設定拒接或直接刪除而無
庸理會,故被告雖有間歇性之簡訊或文字對原告辱罵,有失
品德及不符倫理,但畢竟行為尚非公然,已如前述,其實施
之強度及密度亦未達情節重大程度(此與對於因親屬、監護
、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
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以言
語暴力形成霸凌之環境,故意折磨及造成不可避免之精神痛
苦等情形,有所不同),又尚難遽認有何法規義務違反之不
法性,自與民法第184條各項及19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
符。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3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聲請調查之證
據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
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一
簡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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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時間│發話者-│內容│
│號│││受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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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4時44│藍素芬-│我會從高雄到你家,還會到你上班的│
│1│12月│分16秒│林寶瓊│地方,將你的醜事公佈出來,讓你沒│
││18日│││面子待在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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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3時43│藍素芬-│你這個查某喔,○○嘴巴很臭又很│
│2│2月23│分06秒│林寶瓊│爛也很賤,你那麼喜歡被送終嗎,│
││日│││如果你那麼喜歡被送,你就回到你家│
│││││去,不要賴在我們家,我們家不│
│││││歡迎,最後提醒你,只要是我們家│
│││││的人,你都不能去說他們的事,你│
│││││只要把自己管好,還有秀珠是我們│
│││││家的人,你最好也不要去說他的事│
│││││,如果讓我聽到風聲,就不是我第│
│││││一個找你算帳了,再說一次,怕你│
│││││會忘記,你那兩位老大可能會比較│
│││││喜歡你的事情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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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1時51│藍素芬-│…如果給我知道的話,後果你會知│
│3│3月16│分24秒│林寶瓊│道。│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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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3時31│藍素芬-│要你在我們家的天,你就要好的照│
│4│3月18│分22秒│林寶瓊│顧著我阿母以及世坪他們父子,如│
││日│││果他們有個閃失,我一定會回去找│
│││││你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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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3時26│藍素芬-│也已經回我們2年多了,就算2年好│
│5│4月13│分19秒│林寶瓊│了,2年24個月一個月5000元共要│
││日│││12萬,還有我小弟陪你這個嘴巴又│
│││││臭又大嘴巴的女人,一個月也要算│
│││││你5000元,總共24萬元,你要準備│
│││││好喔,下次我回去要收,還有你曾│
│││││經答應我,你每個月會匯3000元到│
│││││ 巧雯 的戶頭,你也沒有做到,順便│
│││││我也要一起收,這是你親口說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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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2時14│藍素芬-│你這個三八查某,我媽媽現在有病,│
│6│5月26│分46秒│林寶瓊│住院都是你一個人造成,自你再次進│
││日│││入我們家開始,就是我媽的不幸,而│
│││││且我媽不用你來假好心,我再次提醒│
│││││你,不要再打電話給她,不要再增加│
│││││她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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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時49│藍素芬-│就明說,不要講那麼好聽的話,要上│
│7│6月14│分49秒│林寶瓊│來看老人家,真是笑掉人的大牙,哈│
││日│││,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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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1時07│藍素芬-│因為你的嘴巴太臭太爛,又口吐不出│
│8│6月14│分04秒│林寶瓊│好話的人,而且我也怕問起你是誰,│
││日│││問說你們家怎麼有一個老查某,這樣│
│││││會去我們的面子,我們還想要在這裡│
│││││生存過活,你不要再造孽,讓我們過│
│││││個清清靜靜的生活,不要笑死人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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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1時54│藍素芬-│我看也沒有人比你更厚臉皮啦!臉皮│
│9│6月14│分32秒│林寶瓊│厚的像什麼呢!像三層牆壁那麼厚,│
││日│││不不不因該說五層還六層牆壁那麼厚│
│││││。全天下的女人都被你這個三八查某│
│││││丟光臉喔,聽起來也真是笑死人了,│
│││││又滿地都是雞母皮,老公,老公的叫│
│││││,這樣子呀,會讓人覺得你更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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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2時05│藍素芬-│你這個三八查某,你不用吵世坪我不│
│10│6月14│分40秒│林寶瓊│會讓你看的,也不用你假好心,你也│
││日│││沒有這個資格,你只是我傻小弟的情│
│││││人,晚上有人陪你睡的而已,我已經│
│││││說過,這次我媽會來住院開刀都是你│
│││││這個帶衰人帶來的,自從你這位帶衰│
│││││人第二次進入我們家開始,就是我媽│
│││││不幸的開始,而你也很有骨氣,來高│
│││││雄你甘願住旅館也不住我們家,哈哈│
│││││哈笑死人喔,我們家是小廟容不下你│
│││││這位大佛啦,笑破人家的嘴,如果要│
│││││果2人世界乘現在,要不然等我回去│
│││││你就不用過了,而且呀,我甘願給別│
│││││人住也不讓你住,要記得你躲在廁所│
│││││裏罵我是瘋婆子。《貓哭號子假慈悲│
│││││,想要玩罵你,說你是為你好,如果│
│││││要告也可以啦!你盡量啦,我會等法│
│││││院的傳單,也讓你去找證人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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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4時57│藍素芬-│你真是三八又白目到極點,自我長│
│11│7月29│分37秒│林寶瓊│眼睛長眉毛到現在ㄛ,也沒有一個│
││日│││人像你這麼不要臉,被人家辭跟請│
│││││叫你搬離我們家,你還是有勇氣還│
│││││是那麼的厚臉皮待在我們家,蜇,│
│││││蜇,蜇真是厚臉皮已,叫你搬出去│
│││││還要寫同意書壓日期,你是什麼東│
│││││東丫,房子是我媽媽的,我媽媽叫│
│││││你搬出去你就是要搬出去,還要要│
│││││求寫同意書壓日期,真是笑死人了│
│││││,你馬卡有智慧勒。你敢說我還不敢│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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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5時22│藍素芬-│還有過幾天我要帶我媽媽回去住,你│
│12│7月29│分42秒│林寶瓊│最好是已離開,不要讓我媽媽看到,│
││日│││要不然會增加她老人家的病情,如果│
│││││我媽媽病情增加的話,我們五個兄弟│
│││││姐妹就不會麼放過你,我就說過你是│
│││││帶尿跟帶衰的人,你就慈悲一點,好│
│││││人做到底,不要再害我媽媽了,自你│
│││││第二次96年再進我們家開始,就是我│
│││││媽媽的不幸,所以你就慈悲一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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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時37│藍素芬-│三八兩光查某,你什麼時候要搬呀,│
│13│8月11│分07秒│林寶瓊│要有志氣哦,說搬就要搬,回歸正點│
││日│││,我跟你說,世坪拿回去的梨子你不│
│││││可以再丟掉喔,那是我拜託朋友拿給│
│││││世坪的,還有我有買眼鏡給世坪,你│
│││││再丟掉看看,我回去如沒有看到那隻│
│││││眼鏡的話,我就當作是你丟掉的。到│
│││││時候你就知道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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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8時36│藍素芬-│你才是要去看精神科。我看你要去住│
│14│8月11│分37秒│林寶瓊│龍發堂,那裡才是你這種人住的,如│
││日│││果不知道路呀,我會給你施捨報路給│
│││││你,最不要臉是你,被人趕被人辭跟│
│││││請還不走,最沒志氣就是你懊查某,│
│││││奉勸你不要太得意,我們回去你就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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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藍素芬-│文字遺漏*死掉了,沒男人就沒辦法│
│15│8月11│文字遺│林寶瓊│活的查某。│
││日│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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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3時15│藍素芬-│說你比豬還笨你又不承認,說你三八│
│16│8月12│分42秒│林寶瓊│假賢慧還真正是三八假賢慧,你以為│
││日│││傳(我說你專門欺負老人家,看老人│
│││││家軟軟的好吃好拐就欺負?如果你那│
│││││麼厲害就去鬥外面的)話,傳給世坪│
│││││看,你以為這樣世坪就會聽了?你是│
│││││頭殼壞掉比豬還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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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6時29│藍素芬-│當然對得起我的良心,我的心好的很│
│17│8月12│分57秒│林寶瓊│,不像你三八,白目,心肝壞的像蜘│
││日│││蛛一樣,想作黃家人喔,要看戶口名│
│││││簿才知道,紙頭無名紙尾也無名,又│
│││││沒有冠黃*部分文字遺漏*起,你不是│
│││││誇下海口?不是很神氣?反正你搬,│
│││││要不然世坪沒辦法大發大紫,永遠沒│
│││││出頭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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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6時41│藍素芬-│誰跟你一起誰就倒霉│
│18│8月12│分54秒│林寶瓊││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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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6時41│藍素芬-│志氣,又像血蛭一樣,你的東西是│
│19│8月12│分54秒│林寶瓊│骯髒的要死,你自己一個人用,我│
││日│││們可沒有到也沒有破壞喔,不要亂│
│││││扣帽子,是擔當不起的,因為你是│
│││││帶衰人,誰跟你一起誰就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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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6時41│藍素芬-│忘了告訴你,如果死要死在你家,│
│20│8月12│分54秒│林寶瓊│不要死在我們家,我們家還望世坪│
││日│││大賺錢傳香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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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時41│藍素芬-│我被你氣的快要吐血,忘記房子是│
│21│8月12│分49秒│林寶瓊│我老母的,我老母是姓藍不是姓黃│
││日│││,紀然你是黃家媳婦,那就搬去黃│
│││││家呀,而且跟你說一句不客氣的話│
│││││,黃家公媽屋不好住,也沒妳的份│
│││││,因為你太大仙黃家公媽屋裝不下│
│││││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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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1時02│藍素芬-│你要行行好,作作好事,不要再折│
│22│8月12│分47秒│林寶瓊│磨我了,不要要我大姐了,這樣你│
││日│││會害我倒頭栽,因為你年紀比我大│
│││││,我還是習慣你再屁股後叫我的名│
│││││字,沒大沒小我們的輩份比你大,│
│││││屁股後你也敢叫我們兄弟姐妹的名│
│││││字,喜歡做大嗎!那就去住公媽屋│
│││││裡面,那裡你就是最大,早晚有人│
│││││會點香│
└─┴───┴───┴────┴────────────────┘
附表二
大字報部分:
┌──┬───┬────────────────────────┐
│編號│日期│內容│
││││
├──┼───┼────────────────────────┤
│1│99年8│指摘「林寶瓊你是小偷.林寶瓊你是大內賊.林寶瓊是│
││月27日│淫婦.林寶瓊你是說謊祖師公.林寶瓊你是最最不要臉│
│││的人.左鄰右舍過路的人先跟大家說這幾樣.我會解釋│
│││給左鄰右舍知道為什麼這為林寶瓊是小偷是說謊專家│
│││的祖師公.為什麼又是淫蕩的人.又為什麼是臉皮厚的│
│││槍子兒都打不過的奧女人」等語│
├──┼───┼────────────────────────┤
││99年8│指摘「林寶瓊你回來睡了,你不是在外面逍遙,你還回│
│2│月28日│來林寶瓊你大言不慚四處宣傳說你是黃家媳婦,既然你│
│││是黃家媳婦為什麼一樓、二樓、三樓一層灰塵.為什麼│
│││每次回來廁所有很黃很黃的污垢.為什麼你浴室有一層│
│││一層黃黃的污垢.家裡廚房那麼髒那麼亂.每層樓梯都有│
│││蜘蛛絲.這就是你林寶瓊的做人嗎?還是你老的不能動.│
│││還是你只會欺負老人家不識字.欺負老人家眼睛不好.林│
│││寶瓊你罵我是神經病該去高雄長庚看神經.我會神經給│
│││你看.看我會把你醜陋的面具撕下來」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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