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951號
原 告 顏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仲芹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