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小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清淵 間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惟相對人即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80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聲請人即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即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