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榆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榆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榆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 謝安明 、 徐文郎 、 陳昌桂 、 田傑賓 、 劉士豪 、 柯良佳 、 陳澤宇 、 彭永田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監聽譯文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於偵查中係拘提到案,堪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7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同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
102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末於同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第四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查:被告陳榆臻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已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經上揭證人指證綦詳,復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預期將因其犯行而受重刑之裁判,為逃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於偵查中係經拘提始到案,足證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故無法確保被告日後全程參與程序。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以便本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抑或國家刑罰權實現,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被告亦符合國家對其等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故應自102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