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四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內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磅秤)均沒收並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壹支、生理食鹽水空瓶壹瓶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毒聲字第一六二二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另由該院八十七年毒聲字一八0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期滿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三九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甲○○於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四月下旬某日起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七時止,約每二、三天一次,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一、二樓樓梯間、臺北縣新店市○○路某處、桃園縣桃園市○○○街卅二巷二號住處等地,以將海洛因粉末摻生理食鹽水後以注射針筒注射皮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迨至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晚間九時十分許,甲○○施用毒品後因藥性發作,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一、二樓樓梯間休息,為該處住戶 劉弦哲 發現而報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一三公克)、及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注射針筒一支(其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然量微無法磅秤)、生理食鹽水空瓶一瓶。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甲○○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報警查獲被告之劉弦哲證述內容相符,且被告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晚間九時許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一包(驗餘淨重為0‧一三公克)、注射針筒一支內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量微無法磅秤),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均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鑑驗通知書各一紙在卷可稽;又被告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晚間九時許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亦呈嗎啡類藥物陽性反應,有明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七年毒聲字第一六二二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另由該院八十七年毒聲字一八0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期滿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八十九年戒毒偵字第三九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經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時,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強制戒治期滿後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再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者,應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前開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近、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嗣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一三公克)、注射針筒壹支內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磅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並銷燬之;扣案注射針筒一支、生理食鹽水空瓶一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坦認在卷,亦應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玉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瓊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