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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