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0三號
原告甲○○原告丙○○原告丁○○原告乙○○右當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司法狀紙表明:(一)被告姓名、住居所,(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如附表所示之核算標準繳納裁判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