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金俊 被告 陳金龍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訴字第1764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紀凱峰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