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56號聲請人 張國洋 即張國洋建築師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張國洋即張國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1月3日│182000元│MS0000000│││建築師事務所│民生分行││││├──┼───────┼────────┼──────┼─────────┼─────┤│002│張國洋即張國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1月3日│127000元│MS0000000│││建築師事務所│民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