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51號聲請人彩石廣告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威泰創意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12月25日│5,796元│KL0000000│││公司│基隆路分行││││├──┼────────┼────────┼──────┼─────────┼─────┤│002│財團法人華藏世界│華南商業銀行│99年12月25日│24,465元│DD0000000│││教育基金會│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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