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78號聲請人阡翔布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雪香 代理人 黃朝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星榕舞台燈事業有限│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99年12月31日│51,635元│AA0000000││││公司 吳玉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