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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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9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謝金竹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謝櫲樺 上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謝金竹願收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謝櫲樺為養子,並於民國99年8月27日訂定收養契約書,為此,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次按收養行為係以發生婚生子女關係為目的之契約,須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又收養行為係身分行為,故須自行為之。
三、經查:本院通知聲請人於99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調查期日到庭,該開庭通知已於99年9月7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上開開庭通知已為合法之送達。雖聲請人即收養人謝金竹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養,並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惟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謝櫲樺經本院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且經聲請人即收養人謝金竹到庭陳述:「(為何被收養人無法到庭?)他在義大醫院腦部開刀
4次,已經是重度植物人,目前人在崇佑護理之家。」、「(被收養人有無辦法與外界聯絡?)沒有辦法。」、「(有無辦法認得你?)他只有眼睛會張開,沒有任何反應了。」、「(收養契約書上被收養人的簽名是何人簽的?)他沒有辦法簽名。因為他從98年要過年的時候,吃東西卡住喉嚨,整個血壓衝到腦部,腦部缺氧,造成腦出血,急診開刀腦部,開了4次刀,現在沒有辦法自行呼吸,有氣切、接鼻胃管,故是由我代簽名。」、「(本件收養認可聲請狀、收養契約書是由何人聲請、簽名?)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上面收養人、被收養人的簽名、蓋章都是由我簽名、蓋章,全部都由我一個人簽的,因為被收養人已經不知人事了。」等語(見99年9月29日訊問筆錄),並有被收養人謝櫲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份附卷可稽;復本院依職權向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函查有關被收養人謝櫲樺之病歷資料,經函覆:「住院期間:99年1月26日至99年3月15日。㈠診斷:⒈自發性腦右側基底核出血。⒉高血壓。⒊肺炎併呼吸衰竭。⒋慢性腎衰竭。⒌泌尿道感染。㈡治療經過:病患因上述疾病於99年1月26日昏迷送至本院急診,經電腦斷層診斷後顯示大片腦出血,同日緊急接受開顱手術移除血塊,隔日因再度腦出血,接受第二次開顱手術,之後轉入加護病房觀察治療。患者呈現植物人狀態,又因呼吸衰竭併發肺炎,於99年
2月5日接受氣切手術,之後又併發腎衰竭及泌尿道感染。患者於99年2月24日轉入一般病房,同年3月15日出院。」、「住院期間:99年3月16日至99年5月3日。㈠診斷:⒈水腦症。⒉右側顱骨缺損。⒊臀部大片壓瘡。⒋十二指腸潰瘍。⒌敗血症。㈡治療經過:病患因高燒再次入院,經檢查後,診斷為敗血症,給予抗生素治療。其於99年3月24日接受顱骨成形術,99年4月9日併發水腦症,接受腦室腹腔引流手術,99年4月22日接受臀部壓瘡清創手術,99年5月3日病情穩定出院,患者仍呈現植物人狀態,需人全日照護。」等語,亦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99年11月23日義大醫院字第09901542號函覆之中文病歷摘要1份附卷可憑,足認被收養人謝櫲樺實無法為任何意思表示,亦無從同意本件收養並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且聲請人所提出之收養契約書亦非被收養人謝櫲樺親自所為,亦難謂其有收養之真意,是本件難認收養人謝金竹與被收養人謝櫲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存在,揆諸首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不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