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得春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