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被告 葉斯應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金訴字第五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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