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聲請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蕙敏陳郁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表明台端就系爭本票是否已對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2)如尚未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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