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
原告大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縣○○鎮○○路○段○○○號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汐止市○○街○○○號送達代收人大象實業股份設台北市○○○路○段○○號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