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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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被告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秀明 被告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
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