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
上訴人總誼實業有限公司即被告兼右代表人乙○○上訴人丙○○即被告
丁○○右被告共同 黃淑琳 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羅瑞洋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